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同意須知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將街頭藝人考照換證管理採用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並與其他縣市政府建立街頭藝人資料之相互查驗作業,俾利加速考照換證登記之流程。另外,為建立街頭藝人整合行銷,資料將於本處及文化部所經營的網站公開讓民眾瀏覽之利用。因此,須使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作品,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讀「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同意書」後,開始線上申請。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之規定,以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遵守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及授權範圍,以及須與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之原則。
一、機關名稱: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二、蒐集特定目的:文化行政。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藝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地址、身分證影本、街頭藝人許可證字號、證件照片、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之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地區:不限。
(三) 對象: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自行使用。
(四) 方式:
1.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於辦理街頭藝人各項業務及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與有利於街頭藝人之推廣行銷作業時,得就本人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中姓名及藝名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 下載及列印等利用;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地址請依本人於報名表中勾選是否公開之選項利用,即勾選公開則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下載及列印等利用,其餘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影本等)僅限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及文化部內部文化行政管理利用。
2. 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查詢資料。
五、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得行使以下權利及方式: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 請求刪除。
若有上述需求,請與機關聯繫,機關將依法進行回覆。
六、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機關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